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手搖茶飲店、餐飲店、甜湯店、網路名店、爆紅名店等要開發票了
近年來,許多名店均被財政部要求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是怎麼辦到的?
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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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以個人名義、非以商號名義與房東簽訂租約,以每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冷飲店生意,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租賃所得稅款的裁處書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以張先生為例,其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而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經營,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張先生以個人名義承租之房屋,實際係供該獨資冷飲店營業使用,故張先生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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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小資經濟在現代社會正迅速發展,小資族朋友以自己手藝製作商品或加盟經營飲食或自行批貨販售,租用騎樓擺攤販售商品,小資族朋友要注意,在固定地點擺攤營業是應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定。
國稅局又說,小資族朋友於固定地點擺攤營業,是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每年度都會執行營業稅稅籍清查工作,該項工作是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都會輔導辦理營業登記,並非針對小資族朋友擺攤營業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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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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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為了維持以實體店家銷售與網路賣家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同樣必須依法課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尚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網路拍賣家亦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反之每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課稅起徵點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者,凡經國稅局查獲屬實,除限期補辦並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以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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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最近查獲知名接待陸客團旅行社將上億元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估計補繳本稅及違章罰鍰超過1千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陸客來臺觀光團次倍增,消費能力驚人,帶動國內無限商機。國稅局針對接待陸客之相關行業,包括旅行社、遊覽車、旅館業、購物店等,持續列為重點查核的對象。近期更運用電腦查核系統,查獲高雄某知名旅行社將1億餘元屬代收轉付性質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
按照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繳納當期營業稅。旅行業因為行業特性,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的團費,係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結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各團次食宿交通等支出取得之發票係屬代收轉付的範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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