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手搖茶飲店、餐飲店、甜湯店、網路名店、爆紅名店等要開發票了
近年來,許多名店均被財政部要求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是怎麼辦到的?
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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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手搖茶飲店、餐飲店、甜湯店、網路名店、爆紅名店等要開發票了
近年來,許多名店均被財政部要求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是怎麼辦到的?
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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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手搖茶飲店、餐飲店、甜湯店、網路名店、爆紅名店等要開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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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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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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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最近查獲知名接待陸客團旅行社將上億元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估計補繳本稅及違章罰鍰超過1千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陸客來臺觀光團次倍增,消費能力驚人,帶動國內無限商機。國稅局針對接待陸客之相關行業,包括旅行社、遊覽車、旅館業、購物店等,持續列為重點查核的對象。近期更運用電腦查核系統,查獲高雄某知名旅行社將1億餘元屬代收轉付性質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
按照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繳納當期營業稅。旅行業因為行業特性,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的團費,係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結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各團次食宿交通等支出取得之發票係屬代收轉付的範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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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餐廳業者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開出金額逾百萬元之發票,透過電視新聞急尋消費者,欲收回作廢重開,究竟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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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名店生意好、知名度高,店內經常高朋滿座或大排長龍,國稅局常接獲民眾申訴要求店家開發票。國稅局表示,「只要生意好就是名店」,國稅局都會輔導開立發票,今年已鎖定輔導茶飲店開發票,包括COCO都可茶飲和清心福全都已陸續開發票,最快明年起會改開電子發票。
行政院會在2013年4月通過修法「人氣小吃店」只要符合連鎖加盟、電子管理、網路交易、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等條件,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受國內食安風暴影響,今年5月財政部則已規範茶飲店也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即使月營收未達20萬元,若符合連鎖方式經營、網路銷售,以及電子系統設備管理或取餐號碼等條件,也都要開發票。
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轄區內共有190多家COCO都可茶飲,自5月至9月期間已輔導48家開立發票,而COCO都可茶飲總公司也已規劃最快明年1月起改開立電子發票;另外,清心福全連鎖冷飲店則有270多家,目前約27家已開立發票,預計最快明年3月也會加入電子發票行列。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只要生意好就是人氣名店,民眾大都具有消費意識,知道要索取發票,因此只要發現店家生意好卻未開發票就會檢舉,國稅局官員除了會自己偽裝客人去消費稽查是否開發票外,也會到店門外站崗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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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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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民眾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移轉新負責人,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以所經營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係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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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項,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銷售某預售屋建案時,發現A公司與買方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A公司於收取各期預收土地款時,已依規定分別開立土地免稅銷項發票,金額計5億元。嗣因B公司遲延給付價款,A公司依買賣契約規定,先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B公司應依約給付各期款項,惟B公司仍未給付,A公司復於101年11月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B公司逕予解除雙方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聲明全數沒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銷售預售屋向B公司收取預收款項,嗣因B公司違約而全數没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爰核認A公司101年11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5億元(含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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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當期統一發票用罄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應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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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後第一期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法申報
最近常有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後,以尚未領取購票證或第一期營業期間尚無銷售額為由,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銷售額。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不論是否已換領統一發票購買證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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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其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在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均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交易對象為非實際交易者,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未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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