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開立統一發票 手搖茶飲店、餐飲店、甜湯店、網路名店、爆紅名店等要開發票了
近年來,許多名店均被財政部要求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是怎麼辦到的?
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給了大眾化餐飲店免用統一發票法源依據,但財政部仍留個伏筆,此伏筆即為「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在100年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其內容摘錄如下:「…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輔導、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月銷售雖未達20萬元,但符合以下(一)~(四)項條件之一的店家:(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 透過網路銷售。(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比如說:連鎖店、發號碼牌的、有網路通路的、開收銀機發"收據"等等大眾餐飲店,只要營業額超過20萬元,財政部都可據以輔導並要求由開立收據轉為開立發票。
如果拒絕依財政部輔導使用發票,最重可能處以停業處分。再拒絕則再連續處以停業直至改善為止。(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
而如果店家被財政部輔導使用發票而拒絕使用,雖財政部與店家協商後,同意調高店家之查定銷售額以及調整課徵稅率由1%提升為5%,即使仍維持每3個月核發一次稅單,必需特別注意,在營業稅法上,其實已由核定銷售額變成一般加值型營業人,應依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會產生相關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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