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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為了維持以實體店家銷售與網路賣家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同樣必須依法課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尚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網路拍賣家亦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反之每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課稅起徵點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者,凡經國稅局查獲屬實,除限期補辦並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以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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