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之員工出差報告單,應詳載每日前往地點、對象、內容等,並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提示之員工出差報告單,應詳細記載每日前往地點、對象、內容等,及與經營業務相關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時,發現其有派員經常往返大陸之鉅額旅費支出,其出差期間之膳宿雜費直接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計算列支,但出差報告未記載每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內容及提示相關文件;該公司當年度也無相對收入,配合說明與業務之關聯性,致無法認定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列報旅費支出,除了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文件外,也應與出差報告單所列示之前往地點配合說明與營業之關聯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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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項,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遭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銷售房地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項,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銷售某預售屋建案時,發現A公司與買方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A公司於收取各期預收土地款時,已依規定分別開立土地免稅銷項發票,金額計5億元。嗣因B公司遲延給付價款,A公司依買賣契約規定,先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B公司應依約給付各期款項,惟B公司仍未給付,A公司復於101年11月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B公司逕予解除雙方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聲明全數沒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銷售預售屋向B公司收取預收款項,嗣因B公司違約而全數没收已繳納之預收土地款5億元,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爰核認A公司101年11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5億元(含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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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其他所得業者,請依限據實填復本(103)年上半年度﹝1月至6月﹞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103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該局規劃於103年7月上旬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陸續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並於103年8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寄回該局。
該局說明,上述業者之函查作業,每年定期於6、7月及11、12月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及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也屬調查範圍,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相關調查資料,並檢附招生簡章,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依限寄回該局。
該局提醒,自102年度起,上開調查作業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郵簡方式製發,業者屆期如未收到前揭調查函及紀錄表,或發生遺失情形,請利用該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網址:www.ntbt.gov.tw)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其他/綜合所得稅項下自行下載運用。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稅務資訊科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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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而在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加徵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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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當期統一發票用罄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應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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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本人或親屬營業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邇來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或兄弟姐妹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使用,應否核算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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