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本人或親屬營業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邇來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或兄弟姐妹設立之公司或商號使用,應否核算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甲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係屬法人組織,不論公司為何人所設立,皆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個人將名下房屋提供法人使用,縱主張未收取任何租金且經查明屬實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二、某乙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開設診所使用:自有房屋如是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之獨資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依上開規定,得免設算租賃收入。
三、某丙將房屋無償供其兄弟開設獨資商號營業使用:自有房屋如係無償提供予兄弟姐妹等旁系血親設立之獨資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係屬上開規定之「他人」,仍應依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提醒,個人如將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組織或非直系親屬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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