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所得稅法規定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
另財政部亦有發布相關之解釋函令,詳細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其醫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該醫療院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的藥名及數量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得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及非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三、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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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1 Tue 2015 06:5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欲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須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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