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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奢侈稅(特銷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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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百分之十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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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是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如果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行出售,就要仔細檢視是否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該稽徵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以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A都市土地跟他人換入B都市土地,雙方並於102年8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假若甲君於102年12月1日立契出售B地,那麼甲君持有B地的期間就是102年8月1日至102年12月1日,持有期間並無併計甲君持有A地的時間,故本案甲君出售B地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無其他排除課稅之情形,就要依法繳納特銷稅。

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次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所有權人如出售因交換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與出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相同,該稽徵所呼籲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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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林先生詢問:其於102年6月購入1棟4樓透天房地,持有期間其於1樓開設補習班,然因家庭因素於103年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7月出售該透天房地,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是否符合出售自用住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供自住使用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尚不受他層之影響,是於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計算方式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以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記樓層),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層數。
林君出售持有2年內之4樓透天房地,其中1樓自行開設補習班供營業使用,依上開規定,銷售時應以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即1/4計算銷售價格,如契約銷售總價為2,400萬元,林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稅率為10%,故應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2,400萬元×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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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所舉例說明,A君將99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100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君,而B君於100年12月1日再回贈予A君,如果A君於101年2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C君,則A君對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得自B君回贈之日100年12月1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101年2月1日計2個月,加計A君99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之日起算至贈與B君之日100年10月1日計21個月,合計持有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特銷稅。倘A君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日99年1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1年2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特銷稅,一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所提醒民眾,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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