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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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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所得稅法規定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
    另財政部亦有發布相關之解釋函令,詳細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其醫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該醫療院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的藥名及數量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得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及非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三、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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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繳稅未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只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但未辦理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3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上開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稅及申報,才算完成申報手續。
本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只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並不算是完成申報手續,如果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就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本局呼籲有上開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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